一带一路新闻网移动版

主页 > 丝路聚焦 >

宝鸡中学“常建国奖学金”无故停发二十年 学校改制不能废止社会公益善意

     一带一路新闻网西安电(记者:秦声)近日,媒体接到公益捐赠人常建国先生实名反映:1995年,其个人出资5万元,在宝鸡中学独家设立永久性公益助学项目“常建国奖学金”。按当年物价购买力核算,该笔5万元投入,相当于现今50万元价值。
 
     该奖学金设立初衷纯粹、公益定位清晰:不动用本金,仅以每年存款利息,持续奖励宝鸡中学品学兼优、家境贫寒的在读学生,奖励标准虽为每生百元、二百元为主,重在精神激励、助学树人,助力寒门学子安心求学。
项目设立后,宝鸡中学依规执行近十年,每年正常评选、发放“常建国奖学金”,惠及多名在校贫困优秀学生,取得良好校园公益效果。
 
     公开资料显示:宝鸡中学于2003年9月正式完成“国有民办”体制改制。自此改制落地后,原本长期稳定运行的“常建国奖学金”被校方单方面彻底终止,截至目前,该公益助学项目已停发整整二十余年,再未履行任何发放、公示、续办义务。捐赠人常建国先生表示:本人当年设立冠名奖学金,核心初心是做永久性、持续性公益,不受个人生命、时间、环境变更影响,哪怕捐赠人离世,这份助学善意也应代代延续、长期造福该校学子。学校办学体制改制,是校方经营管理层面的调整,绝不是废止社会公益捐赠、单方撕毁公益约定的理由。
 
     针对此类社会冠名公益奖学金存续问题,我国有明确、刚性的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: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,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;确需变更的,必须征得捐赠人本人同意。
同时法律第二十八条明确追责条款:受赠单位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、用途、终止公益项目的,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重新指定公益单位接管项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公益赠与亦有明确界定:公益性捐赠属于附义务、附公益目的的特殊赠与,不因受赠单位体制变更、主体改制而自动失效、自动终止。改制学校必须依法承接原有公益捐赠义务、延续既定助学项目,未告知、未协商、未公示就私自永久停发,属于明显违规违约。
 
     事实上,全国绝大多数中小学、高校在经历国有民办、校企合作、体制改制过程中,所有社会冠名奖学金、助学金全部依法接续执行,从未出现单方擅自废止、清零社会公益善意的情况。宝鸡中学停发“常建国奖学金”二十年、置之不理、不作解释、不作交接,在教育系统极为罕见。
 
公益不分大小,善意不容清零。社会人士倾个人之力支持地方教育,设立永久奖学金,是对学校教育事业的高度信任,更是宝贵的社会教育资源。学校改制可以调整办学模式、管理机制,但绝对不能改制掉公益责任、废止法律义务、漠视社会爱心。
 
     媒体呼吁:宝鸡中学应正视历史公益事实、正视法律规定,立即核查1995年“常建国奖学金”本金去向、利息流水、存续情况,主动对接捐赠人,要么立即恢复奖学金常态化发放,要么依法依规公开说明原因、妥善合规处置,坚决杜绝以改制为借口,侵占、搁置、废止社会公益捐赠,维护校园公益公信力与教育初心。